2021年10月2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无证驾驶的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化名)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2021年9月3日,国庆司法所将黄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2021年9月29日,国庆司法所在举行国庆节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集体学习教育活动中,发现黄某某迟迟未到,经多方核查,了解到张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7时47分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国庆司法所在知晓这一情况后,迅速开展实地核查,并进行调查取证。鉴于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在驾驶证已被吊销情况下,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经国庆司法所提起,田家庵区社区矫正大队依法向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黄某某缓刑建议,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认为自己只是醉酒驾驶,对于触犯刑法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认识严重不足,多次违反社区矫正报告规定,被给予训诫处分一次、警告处分一次,国庆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走访、与本人和亲友多次谈心谈话等形式,扭转了黄某某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但是,黄某某仍然心存侥幸,无证驾驶机动车,最终酿成惨祸,在入矫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田家庵区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旁听撤销缓刑的庭审现场,并将该案例列入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案例库。
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位居全区社区矫正罪名首位。犯危险驾驶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吊销驾照后,再继续无证驾驶的行为违法《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并对于公共安全存在重大潜在风险。此次撤销缓刑的提请,有力震慑了危险驾驶罪犯的侥幸心理,严厉打击了实施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庆街道 顾晴 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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